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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费的归集与分配

2018-05-16 次浏览

  东莞会计培训学校陈老师整理了基础设施费的归集与分配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1、基础设施费的内容
  
  主要包括室外给排水系统费、室外采暖系统费、室外燃气系统费、室外电气及高低压设备费、室外智能化系统费、园林环境工程费、环境卫生费。
  
  (1)室外给排水系统费
  
  室外给水系统费:主要包括小区内给水管道、检查井、水泵房设备、及外接的消火栓等费用;雨污水系统费用。
  
  (2)室外采暖系统费:主要包括管道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费用。
  
  (3)室外燃气系统费:主要包括管道系统、调压站
  
  (4)室外电气及高低压设备费
  
  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包括红线到配电房的高压线、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及箱式变压设备费用;室外强电管道及电缆敷设:室外强电总平线路部分费用;室外弱电管道埋设:包括用于电视、电话、宽带网、智能化布线的管道预埋、检查井等费用。
  
  (5)室外智能化系统费
  
  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包括露天停车场管理系统、地下室或架空层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费用;小区闭路监控系统费用:包括摄像头、显示屏及电气系统安装等费用;周界红外防越系统费用:红外对扫等;小区门禁系统费用;电子巡更系统费用;电子公告屏费用等。
  
  (6)园林环境工程费
  
  园林环境工程费指项目所发生的园林环境造价,主要包括绿化建设费、建筑小品、道路、广场建造费、围墙建造费、室外照明、室外背景音乐、室外零星设施。绿化建设费:包括公共绿化、组团宅间绿化、一楼私家花园、小区周边绿化支出;建筑小品:雕塑、水景、环廊、假山等;道路、广场建造费:道路广场铺设、开设路口工程及补偿费等;围墙建造费:包括永久性围墙、围栏及大门;室外照明:室外照明电气工程,如路灯、草坪灯;室外背景音乐;室外零星设施:儿童游乐设施、各种指示牌、标识牌、示意图、垃圾桶、座椅、阳伞等。
  
  2、基础设施费的归集
  
  各公司应从空间位置和业务内容两方面确认归集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从空间位置方面来讲,是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小区内、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之外;从业务内容方面来讲,主要包括小区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3、基础设施费的分配
  
  基础设施建设费可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认为其他分配方法更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对基础设施建设费进行分配。
  
  配套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人防工程、综合楼、小学、幼儿园等。
  
  1、配套设施费的内容
  
  配套设施费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不会产生经营收入的不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包括居委会、派出所、岗亭、儿童乐园、自行车棚等;
  
  (2)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根据法规或经营惯例,其经营收入归于经营者或业委会的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的支出,如建造幼托、邮局、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场等设施的支出;
  
  (3)开发小区内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不能有偿转让和取得经营收益权时,发生的没有投资来源的费用;
  
  (4)对于产权、收入归属情况较为复杂的地下室、车位等设施,应根据当地政府法规、开发商的销售承诺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摊入本成本项目。如开发商通过补交地价或人防工程费等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认可,取得了该配套设施的产权,则应作为经营性项目独立核算。
  
  该成本项目下按各项配套设施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如:游泳池:土建、设备、设施;业主会所:设计、装修费、资产购置、单体会所结构;幼儿园: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学校: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球场;设备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土建及装修费;车站建造费:土建、设备、各项设施。
  
  各公司应按照《规划总平面图》记载公共配套项目确认公共配套设施。
  
  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与房屋等开发产品同步建设的情况下,如果能够直接计入最终成本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不能直接计入最终成本对象的,应先通过中间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再分配计入有关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
  
  公共配套设施完工在前、房屋等开发产品完工在后的情况下,应先通过中间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待房屋等开发产品完工后,再按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可售面积分配计入房屋等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
  
  房屋等开发产品已开发完工移交或出售,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设或全部完工,在成本核算时,如果能够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可靠预测或计量,可按照预测或计量数据计算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否则不能按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预提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待公共配套设施全部完工后,再对已售或者作为存货核算的成本进行调整。
  
  能够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单独作为最终成本对象核算,不需要进行成本分配。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应作为中间成本对象核算,需要进行成本分配。不能有偿转让的小学、幼儿园、会所、综合楼等配套设施应按整个项目的可售面积进行分配。
  
  开发间接费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在实务中,通常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进一步分为工程管理费、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物业管理完善费。
  
  1、工程管理费
  
  主要包括工程监理费、预结算编审费、行政管理费、施工合同外奖金、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工程监理费:支付给聘请的项目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费用;预结算编审费:支付给造价咨询公司的预结算的编制、审核费用;行政管理费: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人工费以及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行政费;施工合同外奖金:赶工奖、进度奖;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质监费;安全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安监费;工程保险费。
  
  2、营销设施建造费
  
  广告设施及发布费、销售环境改造费、售楼处装修、装饰费、其他。 广告设施及发布费:车站广告、路牌广告;销售环境改造费:会所、推出销售楼盘(含示范单位)周围等销售区域销售期间的现场设计、工程、装饰费;临时销售通道的设计、工程、装饰等费用;售楼处装修、装饰费:设计、工程、装饰等;样板间:包括样板间设计、装修、家具、饰品以及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设的样板间还包括建造费用;主体内样板间销售后回收的设计、装修、家具、家私等费用,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单列或单独记录,考核时从总费用中扣除;其他。
  
  3、物业管理完善费
  
  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以及小区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用。
  
  开发间接费可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认为其他分配方法更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对开发间接费进行分配。
  
  (九)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包括与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借款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债券溢价,减去债券折价、利息收入、汇兑收益以及借款到位后、使用前的其他投资收益,不包括借款手续费及佣金等。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限:开发产品投入开发起至完工时止,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动实施的停工期间不包括在内。
  
  可确定用途的专项借款,借款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受益的最终成本对象;不能分清具体用途的借款费用,可采用各项目累计投资额等标准在受益的各成本核算对象间分配。
  
  分配比例 =某成本核算对象完成投资额/项目完成投资总额
  
  计算开发产品的成本
  
  开发产品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根据最终成本对象开设《成本计算单》,按照可售面积计算单方成本,并根据每一户的可售面积计算出每户房屋的成本。并进行借记“开发产品—*#楼”,贷记“开发成本—*#楼—土地取得成本等成本项目”会计处理。
  
  结转开发产品
  
  确认销售收入时,按照配比原则相应结转产品成本。并进行借记“营业成本”,贷记“开发产品—*#楼”等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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