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季度申报可以不报吗?
答:例如: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入一台价值500万元(不含税价50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的设备,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残值为0.假如企业在汇算2018年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
贷:银行存款580
2.到2018年末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等50(500÷60*6)
贷:累计折旧50
3.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450万元(500-50)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112.5(45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12.5
4.2019年的处理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5(100×25%)
贷:所得税费用25
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处理要点?
答: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对于财税〔2018〕54号的规定的会计处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会计折旧处理文件规定.若企业在会计上不选择一次计提折旧的方法,则会产生税会差异,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即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各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即现在少缴税、未来多缴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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