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有朋友问:“不知道每月要报什么税?”、“没有按时申报会怎样?”、“哪些税在国税报,哪些在地税报”、“公司开展新业务要去税局再核定税种吗?”等关于申报的问题,今天以东莞会计培训为例系统地给大家梳理一下。
1企业每个月申报税种务必齐全
企业成立到税务报到时候,税务局会根据你企业经营范围给你核定税种和税目,一旦在系统核定完成,企业就应该在规定的申报期间按时齐全的申报,错过申报期和漏申报都会被罚款。
不按时申报的后果
1
罚款、滞纳金
如果您没有按时申报,税务机关将根据情节对逾期申报行为作出处罚,此外,在有应纳税额的情况下,还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2
无法正常清卡
申报期内,您可足不出户在网上轻松完成抄报税、申报、清卡等业务,如果过了申报期,现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可以简易处罚后逾期补申报,但是清卡,您就只能携带相应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了!
3
会成为走逃户
如果您未按规定期限抄报税,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等方式对企业和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4
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如果您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在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时将按次扣分,直接对您的纳税信用等级产生影响。
2企业要报哪些税?
我国现行税种: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 2018年1月1日 起施行环保税),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
税都在哪交?
序号 |
税种 |
征收单位 |
1 |
增值税 |
国税 |
2 |
消费税 |
国税 |
3 |
企业所得税 |
国地税共管 |
4 |
个人所得税 |
地税 |
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地税 |
6 |
房产税 |
地税 |
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地税 |
8 |
印花税 |
地税 |
9 |
车船税 |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
10 |
土地增值税 |
地税 |
11 |
资源税 |
地税 |
12 |
耕地占用税 |
地税 |
13 |
契税 |
地税 |
14 |
烟叶税 |
地税 |
15 |
车辆购置税 |
国税 |
16 |
关税 |
海关 |
17 |
船舶吨税 |
海关 |
18 | 环保税 | 暂定 |
其中,企业基本会涉及到的税种是:
1.国税的增值税;
2.国地税共管的企业所得税(以前营改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
3.地税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车船税。
会比较常设及到的是: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注意:在这基础上还是要看税务机关给你核定的有哪些税,在申报界面上出现有哪些税种。
除了税种之外,还有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费。
政府性基金: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这些有地税征收的不是税,而是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费用。如:铁路、港口建设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其他收费:工会经费(税务机关代征)、文化事业费(国税征收)
3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报备的务必按时交
所有需要报送的资料都要做到按时、齐全且企业也要做好留存备查的准备。如财务报表、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等。
4税费种类认定信息变化须到税局进行变更
我国现行税种:如果企业发生了新业务或者终止了一些业务,也请务必到税务局进行变更,新业务增加项目,终止业务的取消都请及时去变更,以免出现漏申报和无处申报的情况出现,比如印花税税目,包括13个,一般情况下新企业不会所有的都给你增加,如果你发生了没有被核定的税目的项目,就需要去增加,不然你无法完成申报。也千万不要乱申报,混到其他税目申报,这样就是错误申报,也会被处罚,甚至申报税金出现错误还会产生滞纳金。
补发工资应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补发的工资应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还是按全部计入补发月份的所得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补缴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101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针对近期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普遍反映的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区政策执行标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公平税负的原则,经自治区地税局研究决定,在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就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口径暂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补发工资应当计入补发月份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急!!!发票丢失咋整?在线等!
曾经有一张珍贵的发票摆在我面前,我没有珍惜,等到失去的时候才后悔莫及......
一空白发票丢失处理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二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1. 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
1. 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仅抵扣联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仅发票联丢失情形: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 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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